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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9:34发布186次查看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 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c.0.1 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 26784的规定。
c.0.2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 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 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确定。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 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12.5 供电及其他
12.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条根据不同隧道火灾的扑救难度和发生火灾后可能的危害与损失、消防设施的用电情况,确定了隧道中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要求。
12.5.2、12.5.3 隧道火灾的延续时间一般较长,火场环境条件恶劣、温度高,对消防用电设备、电源、供电、配电及其配电线路等的设计,要求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本条所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的延续供电时间,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要求长,设计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确保消防配电线路不受高温作用而中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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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类隧道和三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由原来的3.0h和1.5h分别调整为1.5h和1.0h。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根据隧道建设和运营经验,火灾时隧道内司乘人员的疏散时间多为15min~60min,如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时间过长,会造成ups电源设备数量庞大、维护成本高;另一方面,欧州一些国家对隧道防火的研究时间长,经验丰富,这些国家的隧道规范和地铁隧道技术文件对应急照明时间的相关要求多数在1.0h之内。因此,本次修订缩短了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
12.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目的在于控制隧道内的灾害源,降低火灾危险,防止隧道着火时因高压线路、燃气管线等加剧火势的发展而影响安全疏散与抢险救援等行动。考虑到城市空间资源紧张,少数情况下不可避免存在高压电缆敷设需搭载隧道穿越江、河、湖泊等的情况,要求采取一定防火措施后允许借道敷设,以保障输电线路和隧道的安全。
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条文说明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2.1、12.2.2 这两条条文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要求,规定了隧道的消防给水及其管道、设备等的一般设计要求。四类隧道和通行人员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通常隧道长度较短或火灾危险性较小,可以利用城市公共消防系统或者灭火器进行灭火、控火,而不需单独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与隧道内的通风情况和实际的交通状况关系密切,有时延续较长时间。本条尽管规定了一个基本的火灾延续时间,但有条件的,还是要根据隧道通行车辆及其长度,特别是一类隧道,尽量采用更长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以保证有较充分的灭火用水储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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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1)、门店中所有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必须建立档案登记,包括在门店中的分布图,需留档案备案。
(2)、店长需要对门店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性能良好。
(3)、除每月检查外,在重大节日前,要对场内所有的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装备进行特别检查和试喷,并在器材检查表上进行签字确认。
(4)、员工要对本区域内设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店长。
(5)、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相应员工应承担一定责任或经济损失。
(6)、消防器材放置区域不能随意挪动,或改作商品促销区域。在划定的区域内,不能陈列、促销商品,更不能随意在消防器材上休息或置放物品。保持器材区域内的通畅,严禁以任何理由阻挡、遮拦、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
12.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隧道的空间特性,导致其一旦发生火灾,热烟排除非常困难,往往会因高温而使结构发生破坏,烟气积聚而导致灭火、疏散困难且火灾延续时间很长。因此,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的排烟是隧道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了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隧道,四类隧道因长度较短、发生火灾的概率较低或火灾危险性较小,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3.2~12.3.5 隧道排烟方式分为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自然排烟,是利用短隧道的洞口或在隧道沿途顶部开设的通风口(例如隧道敷设在路中绿化带下的情形)以及烟气自身浮力进行排烟的方式。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注意错位布置上、下行隧道开设的自然排烟口或上、下行隧道的洞口,防止非着火隧道汽车行驶形成的活塞风将邻近隧道排出的烟气“倒吸”入非着火隧道,造成烟气蔓延。
(1) 隧道的机械排烟模式分为纵向排烟和横向排烟方式以及由这两种基本排烟模式派生的各种组合排烟模式。排烟模式应根据隧道种类、疏散方式,并结合隧道正常工况的通风方式确定,并将烟气控制在较小范围之内,以保证人员疏散路径满足逃生环境要求,同时为灭火救援创造条件。
12.4.4 隧道内一般均具有一定的电磁屏蔽效应,可能导致通信中断或无法进行无线联络。为保障灭火救援的通信联络畅通,在可能出现屏蔽的隧道内需采取措施使无线通信信号,特别是要保证城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无线通信网络信号能进入隧道。
12.4.5 为保证能及时处理火警,要求长大隧道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可以与其他监控室合用,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及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有关消防控制室的要求。隧道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控制设备组成、功能、设备布置以及火灾探测器、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等的设计要求,均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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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毫米,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条文说明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1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隧道外行驶的车辆往往还按正常速度驶入隧道,对隧道内的情况多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故规定本条要求,以警示并阻止后续车辆进入隧道。
12.4.2 为早期发现、及早通知隧道内的人员与车辆进行疏散和避让,向相关管理人员报警以采取救援行动,尽可能在初期将火扑灭,要求在隧道内设置合适的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需根据隧道类别分别考虑,并至少要具备手动或自动报警功能。对于长大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要求具备报警联络电话、声光显示报警功能。由于隧道内的环境特殊,较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内的条件恶劣,如风速大、空气污染程度高等,因此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这些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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